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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瑞格中学章程

来源:大连瑞格中学 文章作者:奥数网编辑 2011-11-11 14:04: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的名称是大连瑞格中学。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将全体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生存的研究型学生,做适应未来社会需求的新世纪人才。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大连嘉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其法定地址是大连市中山区滨海中路129号,法定代表人为卜兆良。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虎滩路398号。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大连市中山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 办学层次:初中学历教育;


  (二) 类别:基础教育;


  (三) 办学范围:全日制初中教育;


  (四) 形式:走读、寄宿;


  (五) 规模:1,200名学生,30个教学班;


  (六)招生对象:大连市内四区小学毕业生以及符合初中年龄阶段的省内学生。


  第九条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400万元,由大连嘉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举办。


  第十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理事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3人,教职工代表1人。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


  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理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理事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变更,由理事长召集全体理事会成员研究决定。


  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会在大连嘉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领导下开展工


  作,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副校长,审议校长提名的学校高级管理人员;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其他事项。


  上述条款中,(二)、(六)两条需2/3以上理事通过有效,其他条款1/2以上理事通过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第十六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理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理事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校长(包括副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教育公司、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提名学校高级管理人员;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教育公司、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学校下设教导处、德育处等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卜兆良。本校校级领导与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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