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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瑞格中学章程(2)

来源:大连瑞格中学 文章作者:奥数网编辑 2011-11-11 14:04:40




  第四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由大连嘉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开办资金为4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本校完成办学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理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章程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在7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09年11月19日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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