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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大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大连教育 2011-12-01 13:18:01

    【导语】关于大连小升初政策,民间众说纷纭。有没有一个官方性质的说法呢?在2011年大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有用的信息。

    比如:大连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着力抓好“小升初”的衔接工作。城市(城镇)小学要根据学生户籍、房证和其实际居住地情况认定毕业年级学生是否在本学区就 读,认定结果于5月20日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监护人),开学前5日内由小学统一组织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到,并履行交接手续。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2011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小学要依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证年满6周岁的儿童按时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因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原因造成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能入学的,由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报本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学校原则上不招收未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特殊情况的须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暂缓入学手续,并报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特殊儿童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须由家长提出申请并经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的规定。任何小学招收适龄儿童入小学时,学校只登记适龄儿童的学区、年龄等自然情况,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笔试、面试等测试形式选拔学生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本学区适龄儿童入学,不得根据学生已经掌握的课本知识的程度分班,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调整教学进度。要做好“幼小”衔接,积极为新入学的儿童创造适应小学生活的环境和条件。任何初中(含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占坑班”,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择优选拔性考试招生,不得委托各种社会培训机构为其举行选拔考试,不得以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的考试成绩和推荐的名单为依据招收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社会各类考试成绩和证书或者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各小学也不得为任何初中的招生提供动员、组织学生等服务,不得向学生及其家长作招生考试宣传。

  三、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着力抓好“小升初”的衔接工作。城市(城镇)小学要根据学生户籍、房证和其实际居住地情况认定毕业年级学生是否在本学区就读,认定结果于5月20日前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监护人),开学前5日内由小学统一组织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到,并履行交接手续;涉农地区的农村小学要向初中整体移交学生,确保小学毕业生100%升入初中,同时做到交接清单清楚详细,手续健全。学生升入初中后1个月内辍学,由学生毕业的小学和升入的初中共同负责做好辍学生返校工作。

  四、要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尤其要保障返乡农民工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好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收农民工子女。

  五、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学享受与户籍在本地的居民子女同等就学待遇:对已经在本市购房的,依据其居住证和房屋产权证,安排其子女到所在学区就学;对租房的,依据其居住证和房屋租赁合同安排其子女就近入学,若因学校办学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就近入学的,由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负责安排相对就近的其它学校入学。

  六、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和有利于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制定小学、初中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区划分应保持稳定,确需调整的要充分照顾学生入学方便并尽早发布调整方案。各小学、初中要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初中不得以开办特长班(含双外语班)等名义跨学区招收学生。跨行政区招生,必须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按计划招生。除小学一年级新生外,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无学籍档案的学生。

  七、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以及《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关于“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的规定。任何小学、初中不得举办招收音乐、美术、体育的特长班,不得按学生学习成绩编排快慢班和重点班,也不得以分层次教学的名义变相分快慢班和重点班。实施阳光分班。初一新生继续实行“电脑分班”,班额差不得超过4人,其他年级原则上不得再重新编班。

  八、 各区市县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媒体将辖区各小学升初中的招生计划和实际招生结果向社会发布。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招生工作由区市县、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各初中不得擅自决定招生范围和办法。为了保证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招生工作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6月22日。全市招生的初中学校招生结束的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

  九、 大学附属中小学原则上只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因生源不足需要扩大招生范围的,征得市教育局同意,可在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划定的学区内招生。小学班额原则上不超过35人,初中不超过45人。

  十、民办初中按照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实行一次性招生,招生结束后从大连地区再转入民办初中的学生,初升高时不享受中招指标生待遇;在民办初中就读后再转出的学生,初升高时不享受中招指标生待遇。

  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严肃招生纪律,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现象,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并依据《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对违反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校长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予以解聘。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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