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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对文化补习培训学校的若干规定

来源:大连市政府网站 2012-07-23 11:17:10

  【导语】暑假,正是大连各文化补习培训机构最火的时候。近日,大连市教育局对大连文化补习培训学校做出了若干规定,等于是为这些补习培训机构上了紧箍咒。大家一起来看看对这些培训机构、文化补习学校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7月18日,大连市教育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审批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增强文化补习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意识,进一步规范文化补习学校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出台的《意见》共有21条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大连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凡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学校一律不得审批。自2012年7月1日起,新设立的文化补习学校聘用教师和现有文化补习学校新聘用教师,均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与所在学校培训层次、专业相应的任教资格,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赞助金、储备金、抵押金等,不得跨学年、跨学程收费。收费、退费必须使用规定票据。要实行收费公示制,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国家有关部门的收、退费文件等必须在学校醒目处向学员、家长公示。

  文化补习学校以外的其他非学历培训学校确需开展文化补习培训的,应按照设立文化补习学校应具备的相关条件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办学许可增加培训项目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文化补习培训。非学历培训学校应严格遵守办学许可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超许可范围开展文化补习培训。

  文化补习学校(含各级教师研修院校举办的文化补习学校)不得聘用中小学(含民办)教师和各级教师研修院校在职教师授课,不得与各中小学(含民办)学校以及中小学(含民办)在职教师以合作举办培训班、补习班等形式进行有偿培训;不得租借中小学(含民办)办学场所举办各种形式的有偿培训,不得以升入某中小学(含民办)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

  文化补习学校的各类广告内容不得涉及考生成绩、名次及本校历年中考、高考录取人数、升学率等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炒作本校的中、高考“状元”、高分数学生。

  文化补习学校不得私设小卖店、食杂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定期将年检评估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办学条件不符合标准、办学行为不规范的学校要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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