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就近入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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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校的本学区学生是指由区里统一划定的对口小学的学区内学生。每年7月底,各小学在完成应届小学毕业生学籍卡的有关项目填写工作后,将小学毕业生名 单、学籍卡上报区市县教育局。区市县教育局根据初中学校的办学规模,划定小学对口直升初中,并向初中提供小升初名册、学籍卡。初中学校根据该小升初名单, 招收由区市县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
义务教学阶段就近入学的要求细则:
1、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就近入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缩小热点学校的学区,扩大招生规模。
2、初中阶段没在本学区就读的学生,实行一次性认定,即使以后转回本学区,也视为外学区学生。
3、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1)因房屋动迁造成"两证"不一致的,凭房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以及实际居住地的房屋居住证和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2)没有固定住所,租借他人房屋或暂住在亲属家的,凭当地派出所和街道的证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租借或暂住房屋实际居住地学校的学额情况,酌情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3)因贷款购房暂无房证的,凭父母购房合同、交款收据以及贷款保险单和户口办理入学,若所在学区学校生源已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4)因父母无房屋居住权(即无房户),在其老人或亲属家居住以及租借他人房屋居住的,凭户籍、居住地街道以及父母单位房管部门的证明(父母下岗持街道证明),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属实根据学区情况酌情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5)因父母离异而无房寄居在老人或亲属家,凭户籍簿及法院判决书以及老人或亲属家房屋证明,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该学区学校学额情况,酌情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6)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学生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入学。
(7)父母为甘井子区农村户口但在市内购买住房的,凭户籍簿、房证,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8)因父母均从事地质勘探或在部队工作,学生被委托给亲属照管且与亲属同一户籍的,凭户籍簿以及托管亲属的房证、父母工作单位的证明,由托管的亲属实际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9)父母持有《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凭《人才工作居住证》以及房屋产权证或房产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居住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10)父母双方或一方在连投资或持有职业签证在连工作的外国学生在公办中小学插班就学享受我市市民同等待遇;对在连投资办企业或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同胞的子女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