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大连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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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的所有小学、初级中学。
第三条本《规定》包括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升级、留级、跳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等事项。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学校原则上不接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第六条小学、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教育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的主要依据是学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产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学生实际居住地。学校根据上述"两证"并核实学生实际居住地后,接收由区市县教育局统一划定的本学区学生入学就读。
第七条市内四区学生与居住在市内四区的父母不住在一起,则按学生父母的户籍和房证所在学区安排学生就读。学生与父母一方长期同住同户籍的,按学生实际居住地和其父(母)亲户籍、房证所在学区安排就读。
第八条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1、因房屋动迁造成"两证"不一致的,凭房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以及实际居住地的房屋居住证和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2、没有固定住所,租借他人房屋或暂住在亲属家的,凭当地派出所和街道的证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租借或暂住房屋实际居住地学校的学额情况,酌情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3、因贷款购房暂无房证的,凭父母购房合同、交款收据以及贷款保险单和户口办理入学,若所在学区学校生源已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4、因父母无房屋居住权(即无房户),在其老人或亲属家居住以及租借他人房屋居住的,凭户籍、居住地街道以及父母单位房管部门的证明(父母下岗持街道证明),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属实根据学区情况酌情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5、因父母离异而无房寄居在老人或亲属家,凭户籍簿及法院判决书以及老人或亲属家房屋证明,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该学区学校学额情况,酌情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6、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学生在实际居住地学区入学。
7、父母为甘井子区农村户口但在市内购买住房的,凭户籍簿、房证,由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8、因父母均从事地质勘探或在部队工作,学生被委托给亲属照管且与亲属同一户籍的,凭户籍簿以及托管亲属的房证、父母工作单位的证明,由托管的亲属实际居住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9、父母持有《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凭《人才工作居住证》以及房屋产权证或房产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由居住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10、父母双方或一方在连投资或持有职业签证在连工作的外国学生在公办中小学插班就学享受我市市民同等待遇;对在连投资办企业或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同胞的子女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学校不得跨行政区招生;未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学校不得跨学区招生。
第十条院校等企事业单位附属学校,只招收本单位职工的子女,因办学规模原因需要扩大招生范围,可由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就近招收学生。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就近入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缩小热点学校的学区,扩大招生规模。要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班额不大于45人,初中班额不大于50人。
第十二条小学要做好对适龄儿童入学人数的摸底调查,每年4月份,学校要在区市县教育局统一划定的学区范围内发布招生公告、通知。对本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小学新生,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小学入学通知书。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产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学校办理适龄儿童登记手续并让适龄儿童按规定时间报到入学。
第十三条初中学校的本学区学生是指由区里统一划定的对口小学的学区内学生。每年7月底,各小学在完成应届小学毕业生学籍卡的有关项目填写工作后,将小学毕业生名单、学籍卡上报区市县教育局。区市县教育局根据初中学校的办学规模,划定小学对口直升初中,并向初中提供小升初名册、学籍卡。初中学校根据该小升初名单,招收由区市县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
第十四条初中阶段没在本学区就读的学生,实行一次性认定,即使以后转回本学区,也视为外学区学生。
第十五条新学年开始时,学校要核查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对未报到入学的儿童、少年要逐个调查,搞清去向做好工作。开学两周内,初中学校应向区市县教育局、乡(镇)政府上报未入学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普通小学、初中应该招收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随班就读。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初中、小学要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名册、卡片。
第十七条学校要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建立以班级为单位,包括在籍生、借读生和休学生在内的全体学生名册,编制出新生学籍卡,并将学生名册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学籍号码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
第十八条小学、初中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学生取得学籍后,学校要及时完成学生学籍信息的录入上网。
第十九条经批准可以在全市招生的学校招生时,要向市教育局上报招生计划及招生名单;经批准可以在本区市县范围招生的学校,要向区市县教育局上报招生计划。招生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招生,同时要向学生所在地学区的学校以及区市县教育局提供学生入学证明。招生学校不得擅自招收计划外的学生。
第二十条经过批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部队、文艺单位(学校)、体育单位(学校)招生,须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同意。
第三章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户口迁移和家庭住址变化须变更就读学校的应办理转学。
第二十二条外地学生因户口迁入本市需要转学者,须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或房产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合同、转学证明、学籍档案等到区市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内四区之间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需要转学者,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变动后的户口簿、房证到原校申请,填写《市内转学联系表》联系接收学校,并由学生原所在地教育局批准和接收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同意后,原校方可开具转学证明。学生转出时,原校必须开出包括回执在内的转学证书,接受学校学生入学后,立即将转学回执寄回原校,原校接到回执后将学籍卡返给转入学校。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凡学生因家庭住址变迁需转学并且转学所需手续健全的,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转学。接收学校因各种原因(外语语种、办学条件限制等)不能接收正常转入的学生,应注明原因,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剂解决。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没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二十六条在办理转学手续期间,学生仍在原校就读。如因原校提前开具转学证明而造成学生失学,由原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原校应将其处分材料一并转入新校。
第二十八条市内四区原则上不为小学毕业年级下学期的学生和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办理四区内的转学。